僱主須知
了解聘請家庭傭工的重要資訊和要求
申請資格
1
僱主必須有經濟能力聘用傭工。一般而言,每聘用一名傭工,僱主的家庭每月收入不得少於港幣15,000元,或擁有相若金額的資產,以支持在整個合約期內聘用傭工;
2
傭工與僱主須簽訂標準僱傭合約(ID 407);
3
傭工只可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(ID 407)所訂明的家務工作;
4
傭工在港逗留期間,不得為任何其他人士工作;
5
僱主須支付傭工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港幣5,100元。如不向傭工提供膳食,議定的膳食津貼不得少於每月港幣1,236元;
6
傭工只可在合約地址工作及居住;
7
僱主須為傭工提供合適的住宿及合理的私隱;
8
僱主及傭工的真實性不容置疑;
9
沒有已知對僱主及傭工不利的記錄;及
10
僱主是真正的香港居民。
僱傭合約要求
1
傭工的工資不得少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港幣5,100元。僱主須免費提供膳食。如不提供膳食,膳食津貼為港幣1,236元;
2
家庭傭工的合約期為兩年,沒有試用期;
3
僱主須為傭工提供免費醫療及勞工保險。
休息日
僱主須在每7天期間給予傭工不少於1天休息日。休息日是不少於24小時的連續期間。
長期服務金
如傭工連續受僱不少於5年,僱主應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,並符合以下條件:
1
被解僱或定期合約不獲續約*,但並非因其嚴重行為不當或裁員而被即時解僱;
2
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為永久不適合現職工作而辭職;
3
年滿65歲或以上並以年老為理由辭職;或
4
在職期間去世。
以下公式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:
[(最後一個月工資 x 2/3) x 可追溯的服務年期]
*如在解僱日期/定期合約屆滿日期(遣散費情況)前不少於7天,或在定期合約屆滿日期(長期服務金情況)前不少於7天,僱主已書面提出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傭工,但傭工無理拒絕該提議,則他/她不符合資格領取有關款項。
